发布部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2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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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学校《关于印发五级、六级职员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中大党委发〔2019〕5号)、《关于七级至十级职员评聘的实施意见》(浙中大党委发〔2010〕48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五级至九级职员的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对象
(一)五级、六级职员
现聘校本部和附属医院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含“双肩挑”人员)。
(二)七级、八级职员
现聘校本部管理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2019年新进管理岗位人员、专职辅导员职级初定或确认。
二、评聘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学校管理工作,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依法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所需的能力条件,能够切实履行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身心健康。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工作表现好、有实绩,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五级、六级职员须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民主推荐同意率超过三分之二。
4.工龄、任职年限等全部按足数计算,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五级、六级职员聘任资格
1.五级职员: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0年,且参加工作满30年,并具有3年及以上副处级实职领导工作经历或近五年年度考核2次及以上优秀。任六级职员以来主持或分管某部门(单位)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方面的专门性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统筹协调能力和全局服务意识,负责本职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及重要文稿拟定,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2.六级职员: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0年,参加工作满25年。任七级职员以来,独立承担所在部门(单位)某方面的专门性工作,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能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文稿,工作表现优秀。
3. 对于工作表现特别优秀、业绩特别突出的管理岗位职员,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要求。申报五级职员的,任六级职员年限可放宽至满8年,参加工作时间可放宽至满25年,并具有3年及以上副处级实职领导工作经历或近五年年度考核2次及以上优秀;申报六级职员的,任七级职员年限可放宽至满8年,参加工作时间可放宽至满20年。同时任现职员职级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近五年年度考核优秀3次及以上,或中层干部任期考核(普通管理职员聘期考核)优秀2次及以上。
(2)师德师风、个人综合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获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不包括单项工作表彰),或受校级表彰(指浙中大党委发〔2014〕60号文规定的表彰项目)3次及以上。
(3)因主持、分管或独立承担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获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或受校级表彰获集体荣誉3次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高教管理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
(5)受学校委派,有2年及以上校外挂职锻炼或艰苦地区支援建设工作经历,且考核优秀。
(三)七级、八级职员聘任资格
1.七级职员:现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3年,熟悉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承担某一方面的工作。
2.八级职员。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3年,较熟悉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专职学生工作人员(需从事学生工作1年以上)在同等条件下可提前1年晋升七、八级职员。
(四)管理职员职级初定
2019年新进管理岗位人员、专职辅导员在管理岗位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可申请初定管理职级。
1.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九级职员;
2.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九级职员。
(五)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员职级:
1.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存在突出问题;
2.因违纪违规,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有失职或渎职行为的;或因涉嫌违法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无故不参加年度或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三、评聘名额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精神和岗位核定控制原则,职员评聘实行差额评审,为体现竞争择优,申报数原则上需为当年岗位数的3倍,申报数不足将核减相应岗位数。
本次评聘五级职员的岗位数为校本部不超过 1 个;评聘六级职员的岗位数为校本部不超过2个;评聘七级职员的岗位数不超过符合条件申报人数的70%;评聘八级职员的岗位数不超过符合条件申报人数的80%。(以上各类岗位申报数均需超过岗位数3倍,最低不少于3人,申报数不足,岗位数相应核减。)
四、评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2月28日-3月15日)
根据申报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申报高一级职员的人员应根据所申报的职级分别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五级、六级职员申报评聘表》、《浙江中医药大学七级至十级职员申报评聘表》,职级初定人员填写《职级初定申报表》。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取消评聘资格。请各单位及时有效地告知归属本部门的全部教职工,特别要注意提醒因病假、产假、事假、挂职等各种原因不在学校的教职工。
(二)资格审核及公示
由职员评聘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名单。
(三)支部鉴定
各党支部在综合考察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工作态度表现基础上,出具鉴定意见。
(四)民主推荐及评议
申报五级、六级职员须由各总支(党委)组织民主推荐。校机关、离退休和直属单位党总支组织联合推荐,由所属范围内全体科级及以上干部(含业务科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等参加;学院民主推荐由全体教师参加;附属医院民主推荐由本院全体中层及以上干部、业务科室主任、护士长、党支部负责人等参加。推荐表由人事处统一制作,各总支(党委)完成推荐后,将推荐表封存交人事处统计。
申报七、八级职员须由所在部门(学院)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
(五)组织考察
申报五级、六级职员须由所在党总支(党委)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后报人事处。
(六)组织评定
学校职员评聘委员会举行评定会议,采用票决制方式,以差额形式进行分批投票推荐,在核定名额内按得票数高低确定评聘人员。通过人员所得同意票数须超过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
(七)审定公示
党委会根据评聘委员会评定意见审议确定聘任人选,并进行公示。
(八)任职发文
聘任人选报上级部门备案后,由学校统一发文聘任。
五、评聘工作相关规定
(一)从2015年起,对连续三年参加职员评聘未获通过的人员(申请者进入民主推荐程序即视为参加评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但距离退休不足一年的人员,可以再连续申报。
(二)对校外通过调动、招聘等方式到我校工作的管理岗位人员(含辅导员),若在原单位聘任过相应职员职级(或担任相对应的领导职务)且已兑现相应国家岗位等级工资的,可暂时保留原单位工资待遇,并须在入职后通过我校职员评聘委员会予以确认。
(三)现受聘在管理岗位又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如选择参加五级、六级职员晋升,晋升后按职员级别兑现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申报表纸质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请于3月15日前送交人事处(23-709室),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86613532;电子稿发送到: 757827121 @qq.com。附属医院申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交各医院人力资源部。
附件 1.浙江中医药大学五级、六级职员申报评聘表
2.浙江中医药大学七级至十级职员申报评聘表
3. 浙江中医药大学管理岗位人员职级初定申报表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