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性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带有税优识别码的健康保险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我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教职工人员,以及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我校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可抵扣的条件
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时需要提供购买发票和带有税优识别码和保险起止日期的保单。
税优识别码是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于保单上的数字识别码,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
三、实施流程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师,将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发票及保单凭证复印件交至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薪酬岗位处。经审核后当月申报的教工,可在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税前按月扣除,个人未续保或退保,应及时告知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