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附件1.docx ; 附件2.docx ; 附件3.docx ;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及省中管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一)在中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中从事中药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受聘担任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8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下同);
(二)连续从事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制剂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
(四)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
(五)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二、遴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说明申请理由,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志向,经所在单位初审、逐级审核后报我局。
(二)按照《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选拔考试工作方案》(附件2),省中管局将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2018年5月19日进行选拔考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并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15名培养对象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于2018年5月2日前将《申报表》(一式2份)、《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汇总表》(附件3,一式1份)及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论文论著等一式1份)统一报送至人事处,相关表格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田港 86613535 5686397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