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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发布日期:2021-08-30 17:02 浏览人数:97

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1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学校本部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未申领过《荣誉证书》的教师编制人员。

二、任教年限计算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期间如有脱产学习或因工作需要离开教学岗位等情况,应扣除相应的年限。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831日,足年足月计算。

三、《荣誉证书》使用

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四、申请发证程序

1.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一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非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经所在部门、教务处审核,由所在部门汇总,于9月6日前报人事处,地址:行政楼704室,联系人:周奇威, 联系电话:86613616

2.所在部门审核。

3.教务处审核。

4.人事处审核。

5.学校审批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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