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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近日举行研究生导师培训会    2020/10/30

教授委员会章程

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浙江中医药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为学院最高教学和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主要行使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及规划、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师评聘等学术事项的咨询、评议等职权,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在涉及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前,应就有关议题听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青年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

教授委员会人数由11-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特邀委员或顾问。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全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研究所(教研室)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或顾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教授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院主要负责人不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和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及规划、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师评聘等事项,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根据教授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教授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授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处理教授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后确定。

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党政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学校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位初评;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教授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组织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教授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教授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校学术委员会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教授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工作小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仍有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教授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教授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须经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2/3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同意,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授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中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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